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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号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电脑化,司法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程序进展信息可以作为计算上诉期限的参考。这是高等法院第三小组的理解,该小组驳回了格拉瓦塔伊 (RS) 一名妇女的上诉。她要求互联网上的信息不能凌驾于公证处的证明之上。
上诉报告员马萨米·乌耶达部长表示,第 11,419/06 号法律颁布后,法院的判例“失去了力量”。“必要的立法现已生效,因此系统传输的所有信息都被视为官方信息。”
他强调,法院网站上存在“可靠性推定”,并且由于它是法官自己的 银行用户号码数据 数据库,因此这些信息本质上是官方的,而不仅仅是信息性的。“善意当事人不会因法院网站上实施的任何错误程序信息而受到伤害”。
乌耶达还表示,司法人员对技术的使用必须得到尊重,出现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的技术问题或错误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经过适当证明的正当理由授权法官重新启动程序行为实践的最后期限。
部长还指出,利用互联网可以节省公共资源、保护环境并加快进程。“从第 11,419 号法律的角度来看,要求律师必须前往登记处或法院才能获得有关程序过程的信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第 11,419/93 号监管
法制定了司法程序虚拟化的规则,授权在电子法院期刊上发布程序行为,其有效性“出于任何法律目的,但根据法律需要传票或个人观点的案件除外”。除了电子日记之外,法院通常会在网上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律师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一步步跟进案件进展。
“如果要求通过法院电子页面通过互联网传输的程序信息具有可靠的特征,那么需要一部规范该问题的法律,那么现在,随着第 11,419 号法律的出现,这样的要求就失去了意义。毕竟,如果技术工具可用且受到适当监管,我们就可以使用它们”,报告员宣称。
在此判决之前,司法网站信息使用争议已在STJ以不同方式得到解决。其他评审团甚至特别法庭(EREsp 503.761,2005年判决)都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在互联网上公布的程序进展仅具有信息作用,不具有官方性质,必须以记录中包含的信息为准。
第三专家组本身也是这么认为的,但在审理南里奥格兰德州的特别上诉时改变了立场。否认网站信息具有官方性质的决定大部分是在第 11,419 号法律颁布之前做出的,但是此后,第三个专家组于 2009 年抵达该案,按照当时采用的相同思路进行审理。
案件
引发此次理解审查的上诉是由一名妇女向 STJ 提出的,她因交通事故要求巴士公司赔偿。该公司被传唤为自己辩护,并做出了回应,但法官认为这不合时宜。
竞赛截止日期从送达证明附在流程上之日起计算。在记录中,该证书证明这次合并发生在 2008 年 4 月 9 日。然而,该公司的律师依据南里奥格兰德州司法网站的说法,合并发生在 4 月 14 日。异议是在最后一个有效日(截止日期从 14 日开始计算)提出的,但考虑到 4 月 9 日的日期,已经晚了。
对于一审法官来说,律师错过了最后期限,因为“相关的是卷宗中包含的信息”。该公司向南里奥格兰德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推翻了法官的判决。原告向 STJ 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不能胜过公证人的证书。然而,他的上诉被驳回。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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